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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工学院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6点击量:

根据中央纪委精神和学校纪委文件要求,为深入开展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规范从政行为,并切实起到爱护、保护各级领导干部的作用,巩固学院已取得的党政廉政建设成果,学院党委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谈话类别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学院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学院党委负责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谈话范围及对象

1、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范围为:学院各系、所、室正副系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办公室的主任。

2、学院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学院新聘任下级单位负责人。

3、诫勉谈话的对象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被诫勉期间一般不能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亦不得提拔。诫勉期满后,被诫勉者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总结,报院党委考察后,由院党委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半年诫勉;经教育仍无转变的,给予免职或降级使用。对诫勉期间有明显进步,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4、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三、谈话内容

(一)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基层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基层领导班子和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基层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了解掌握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谈话人要重点提出本年度上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重点要求;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要求;其他需要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新聘任下级单位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1、被谈话人介绍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2、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提出要求:①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要求;②向被谈话人介绍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其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廉政法规,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模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④写出书面廉政承诺书。

3、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群众的意见,要求其在工作中注意改正和改进;

4、被谈话人向谈话人作出廉洁从政、廉洁奉公、遵守廉政法规、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承诺。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1、针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和错误的事实,指出错误性质、影响及危害;

2、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

3、要求谈话对象吸取教训。对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做出书面“整改保证书”。

(四)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

1、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2、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对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具体实施

1、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人由学院党委委员担任;学院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谈话人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2、谈话的时间、地点由谈话人确定;谈话人要做好记录;

3、谈话完毕,“谈话记录”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审阅签字后,由谈话人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谈话情况;

4、谈话记录交学院党委收存于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六、谈话人对被谈话人的要求和被谈话人的廉洁从政承诺书,作为今后对被谈话人进行廉洁从政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工业大学

材料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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