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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工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1-12点击量: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推优”工作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

3“推优”范围条件

1) 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可以作为团组织“推优”对象。

2)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要把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纲领,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推荐。

3)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限选课有不及格课程,且经重修(补考)仍未通过者;

(二)学生上学年思想品德评比为差者;

(三)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后30%者;

(四)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者;

(五)受过各类处分且未解除者。

4、 “推优”工作程序: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书记(或本人)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后,无记名投票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支委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院团委审定;

(三)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推荐;

(四)党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尚不成熟的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及时确定为发展对象。

学生团支部每学期一般进行一次“推优”工作,每次“推优”人数一般不超过团员人数的20%。

推荐对象因就业、升学等原因离开所在团支部的,其团组织推荐意见和党团组织培养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中共西安工业大学

材料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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