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推优”工作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
3、“推优”范围条件
1) 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可以作为团组织“推优”对象。
2)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要把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纲领,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推荐。
3)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限选课有不及格课程,且经重修(补考)仍未通过者;
(二)学生上学年思想品德评比为差者;
(三)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后30%者;
(四)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者;
(五)受过各类处分且未解除者。
4、 “推优”工作程序: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书记(或本人)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后,无记名投票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支委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院团委审定;
(三)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推荐;
(四)党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尚不成熟的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及时确定为发展对象。
学生团支部每学期一般进行一次“推优”工作,每次“推优”人数一般不超过团员人数的20%。
推荐对象因就业、升学等原因离开所在团支部的,其团组织推荐意见和党团组织培养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中共西安工业大学
材料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